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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内幕交易、对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零容忍”……川渝联合发布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23   |   来源:封面新闻   |   专栏:失信惩戒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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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成渝金融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四川监管局发布多起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涉及重拳打击内幕交易、对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相关责任人员“零容忍”等。

  案例一

  多元联动全链条解纷 共促群体性证券纠纷高效化解

  ——丁某等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曾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因未按规定在2017年至2020年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重大合同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2023年12月起,全国各地众多投资者陆续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成渝金融法院梳理系列案件案情后,采用“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相结合的模式,“法院+证券业调解组织+人大代表”跨域多元联动化解群体性金融纠纷。

  法院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依法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示范判决,确认某科技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应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的基本事实,确定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计算方法。

  同时,法院向平行案件当事人耐心释明参照示范判决进行调解的解纷路径,在征得投资者和某科技公司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的证券期货纠纷“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将平行案件委派至某科技公司所在地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四川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针对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分布零散的情况,调解员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在线调解,依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的相关交易数据及第三方机构核算的损失,参照示范判决确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促成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对调解进行必要指导。

  1名在渝全国人大代表和2名重庆市人大代表依托“代表委员联络站”平台,通过在线远程视频方式参与异地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诉前调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跨省域参与多元解纷工作,促成43件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快速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某科技公司向43名投资者共计赔偿170余万元。

  最终,成渝金融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法官提示: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具有案件数量多、系列案总标的额大、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具有共通性等特点。建议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选择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结合案件情况灵活采用“示范判决+行业调解+司法确认”相结合的模式处理案件。以示范案件裁判为参照指引,引入证券业专业调解组织、代表委员等多元联动化解平行案件,能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既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释法明确居间人、期货公司责任 实质化解期货投资咨询争议

  ——郝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期货公司等期货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分享线上老师期货课程,引导并协助郝某在某期货公司开户,并推荐助理对郝某进行投资代单指导,造成郝某亏损。郝某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相应资质却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某期货公司未尽到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向成渝金融法院起诉,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某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成渝金融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当事人到庭召开了庭前会议,明确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通过专业、细致的多轮调解,郝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期货公司达成协议,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期货公司分别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该案成功调解,息诉止争。

  法官提示:

  当前,期货交易作为比股票交易风险更高的交易类型,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但需关注期货交易市场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通过各类形式向公众发布期货投资信息,并进行引导或帮助投资。高回报诱惑、不规范中介、居间管理缺位往往意味着高风险,极易诱发纠纷。

  广大投资者应该提高风险防范和理性投资意识,在购买期货等高风险产品之前,注意审查期货公司及中介公司是否具备期货交易及投资咨询资质,是否对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是否存在欺骗隐瞒行为,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严格规范经营,期货公司依法应当尽到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

  案例三

  重拳打击内幕交易 罚单彰显“零容忍”

  ——俞某内幕交易某上市公司股票案

  基本案情:

  俞某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因现场参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知悉公司筹划与韩国某公司合作和股权激励事项,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俞某在知悉内幕信息后控制他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公司股票合计1,105,500股,成交金额7,745,59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将上述1,105,500股股票全部卖出,合计成交金额23,145,264.24元,获利15,369,441.16元。俞某内幕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对其内幕交易行为采取“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36.94万元,并处罚款4,610.83万元,合计罚没款6,147.77万元。

  处罚结果:

  重庆证监局认定,筹划与韩国某公司技术合作和股权激励事项属于内幕信息。俞某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因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董事会知悉公司筹划与韩国某公司技术合作和股权激励2个事项,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俞某控制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决定没收俞某违法所得1,536.94万元,并处以4,610.83万元罚款。

  监管提示: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守保密义务,禁止利用内幕信息牟利。投资者利用所谓“内幕消息”往往伴随法律风险,参与此类交易不仅面临巨额罚款,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投资者应基于公开信息依法合规交易,远离内幕交易,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夯实“看门人”责任 坚持一案双查

  ——某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证券公司成为A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重组完成后,该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2015-2018年规范运作情况持续履行督导职责。

  2017年,A股上市公司出现两大违规行为。其一,为北京某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88%,未履行审议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该证券公司在督导时仅执行简单核查程序,未查阅上市公司征信报告,导致未能发现违规担保问题。

  其二,A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朱某借款3.85亿元,后续出现债务违约、涉诉等情况,均未依法披露,导致A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该证券公司在上市公司披露涉诉情况后,未进一步充分获取外部证据,了解核实准确情况,导致其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结果:

  重庆证监局认定该证券公司在A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依据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对该证券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A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某、贾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监管提示:

  中介机构肩负着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使命,应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发挥好“看门人”作用。在工作中需保持职业怀疑,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充分、全面地核查上市公司各项行为,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借贷等敏感事项,确保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未能勤勉尽责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

  利用近亲属账户内幕交易难逃法律制裁

  ——丁某内幕交易某上市公司股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召集公司各主要业务条线负责人召开两次内部会议,对公司业务发展以及配套再融资项目进行探讨、筹划。随后,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发布后,公司股票价格在1个月内上涨10%,丁某系该上市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有关产品业务负责人参加了上述两次内部筹划会议,在知悉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后,控制其母亲开立的证券账户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累计买入226万股,成交金额1,054万元,公告后陆续卖出,获利56.56万元。

  处罚结果:

  四川证监局认定,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内幕信息。丁某参与相关筹划会议,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丁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决定没收丁某违法所得56.56万元,并处以169.68万元罚款。

  监管提示: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控人、大股东等“关键少数”是上市公司天然的内部人,在获知内幕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应当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切实履行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忠实义务,对内幕信息坚决做到不买卖、不泄露,不建议他人买卖。

  案例六

  对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相关责任人员“零容忍”

  ——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通过其控股子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其披露的当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是虚构贸易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事、时任子公司董事长参与了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划转工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结果:

  四川证监局对该上市公司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监管提示:

  监管部门将坚持监管执法“长牙带刺”,不断提升打击惩戒违法行为的精准性。无论个人还是机构,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严惩不贷。责任认定上,当事人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责任人,其抗辩称相关行为系执行公司意志,自己无主观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量罚上,从轻、减轻处罚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做支撑,无力承担罚款不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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